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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征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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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2011-02-13
  •    年复一年的春节前讨薪高峰刚刚过去,农民工求职高峰又应声而来,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不被拖欠?12日,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建设单位须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方可获得施工许可证。
    工资不得拖到春节后
       每到春节前就是农民工讨薪高峰,而各式各样的讨薪方法层出不穷,某些老板们也使出浑身解数一拖再拖。《规定》中第六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余额部分在工资结算周期届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但当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时,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结算周期跨春节的,应当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并足额支付。
    要施工须先缴保证金
       鉴于农民工大军多工作于建筑领域中,而拖欠工资现象较普遍,《规定》明确,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在当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存入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建筑单位应当按施工合同工程款的3%,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期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划存。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到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开户银行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银行按月代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
       已缴保证金的一纸证明则成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凭证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开户凭证,未按要求出具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规定》中所指的建设领域,是从事建筑活动和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煤气等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行业;非建设领域是指上述行业以外从事制造、加工、餐饮、服务、物流等活动的其他行业。
    总承包公司也要担责
       如何确保层层转包的工程中农民工拿到工资?《规定》明确,工程总承包公司应当对工程项目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行监控义务,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因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公司承担相应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
    各相关部门责任细化
       此外,《规定》还对各个相关部门进行责任分解,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等行为,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发展改革、财政、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何谓“农民工”?
       何谓“农民工”呢?《规定》中指出,农民工是指本人户口登记在农村,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公司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适用此规定。(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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